异议
在欧洲专利授权公布后的九个月内,任何第三方(例如,与所有人竞争的企业)均可向欧洲专利局提出异议,提出反对授予专利的论据。欧洲专利公约(EPC)第100条规定了可以提出的异议理由。异议可基于以下理由提出: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第52至57条,欧洲专利的主题不具有专利可行性(特别是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第54条缺乏新颖性;或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第56条缺乏创造性活动),或欧洲专利未以足够清晰和完整的方式描述发明,或欧洲专利的主题超出了最初提交的申请范围。
在欧洲专利授权之前,即当该专利仍处于申请阶段时,不能提出异议。
然而,在专利处于申请状态时,可以根据欧洲专利公约(EPC)第115条向审查员提出意见,以阻止专利的授权。审查员可以自由决定是否考虑这些意见,但不与提交意见的人互动,提交意见的人可以保持匿名,因为他或她不是审查程序的一部分。
相反,异议程序规定,异议人和专利所有人在欧洲专利局专门指定的异议庭面前进行质辩听证,该庭由三名成员组成,其中一名为批准申请的审查员。
异议程序通常以口头审理结束,在此期间,异议庭可以基于双方在质辩听证中提出的论据,决定确认已授予的欧洲专利的有效性,或全部撤销或以有限形式维持该专利。该决定在专利已生效的所有国家均生效。
对于这一决定,可以向欧洲专利局的内部上诉庭提出上诉,该庭实质上是二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