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提起的无效诉讼

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受理的涉及欧盟商标失效或无效宣告的程序统称为“撤销程序”。就 无效理由 而言,具体分为绝对与相对两类。

绝对无效的理由:

  • 若欧盟商标在申请时,存在欧盟商标条例(RMUE)第7条所列的理由(绝对驳回理由),则该商标可被宣告无效;
  • 此外,根据欧盟商标条例(RMUE)第59条第1款第b项,亦不应因恶意注册被宣告无效。

相对无效的理由:

  • 存在相同或近似的在先商标,用于相同或类似的产品/服务,且对相关公众存在实际的混淆或关联风险,则该商标无效(欧盟商标条例第60条结合第8.2条);
  • 商标是由所有人的代理人或代表在未经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注册的(欧盟商标条例第60条结合第8.3条);
  • 存在未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用于相同或类似产品/服务,或在正常商业惯例中使用的其他标识(欧盟商标条例第60条结合第8.4条);
  • 根据欧盟商标条例第60条结合第8.6条,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志也可撤销欧盟商标的注册;
  • 此外,根据欧盟商标条例第60条第2款,还存在基于其他在先权利的理由,如姓名权、肖像权、版权或工业产权(设计)。

关于 失效,欧盟商标在下列情况下失效:

  • 根据欧盟商标条例第58条第1款第a项,商标连续五年未被使用;
  • 根据欧盟商标条例第58条第1款第b项,欧盟商标已成为其注册产品或服务的通用商业名称(通用术语);
  • 根据欧盟商标条例第58条第1款第c项,商标所有人或其授权使用行为,可能导致公众对产品/服务的性质、质量或产地产生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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