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异议
由于官方不会进行在先审查,在先商标的所有人有权通过提出行政异议,主动阻止被认为与其商标存在混淆的在后商标申请获得注册。
我们事务所服务于企业客户,针对可能因标识相似性及其指定产品/服务关联性导致消费者混淆风险的在后商标申请,保障客户的商标权利。
异议可以在欧盟商标申请公布后3个月内提出。
异议程序持续约12个月,包括最初的“冷静期”阶段,双方可尝试达成和解协议,以及后续的抗辩阶段,双方交换意见以支持各自主张。
在正常的异议程序中,需要考虑多个方面,包括:
- 标识之间的字面、语义、发音及图形混淆性;
- 产品和/或服务之间的混淆性,特别是在相关销售渠道方面;
- 如果注册已超过五年,则需收集证明在先权利的所有人实际使用该标识的证据;
- 为在先商标可构成驰名商标收集证据,从而主张获得更广泛的法律保护;
- 收集证明恶意注册行为的证据,如经销商或代理商的抢注行为。
该程序最后由异议委员会做出最终裁决,判定商标之间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可就该决定向申诉委员会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