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专利

欧洲专利程序允许在欧洲专利公约(EPC)的38个 成员国 个成员国以及受该公约特别协定约束的另外6个国家,通过一次申请和一个审查阶段获得专有权。

然而,在专利程序结束时,授予的不是一项在所有成员国均有效的专利,而是一组国家专利,其中的每一项在相应的缔约国境内有效。

任何技术领域的发明,特别是,既包括有形产品(如物品、工具、机器、设备、化学物质等),也包括方法(如工业生产工艺、设备操作方法、物质使用方法等),只要符合 专利性要求,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应用性,均可通过欧洲专利获得保护。

因此,在提交欧洲专利申请之前,最好先进行一项 在先检索,以核查 专利性要求

自欧洲专利授权公布之日起,该专利在欧洲专利已生效的每个国家,均享有与国家专利相同的权利,并受到相同的法律管辖。

不过,在授权之前,欧洲专利申请自其公布之日(即申请之日或 优先权 即申请之日或优先权日(如有)18个月后)起为其所有人提供临时保护。

为了获得上述临时保护,包括意大利在内的一些国家要求提交专利申请的所有人向国家专利局提供权利要求书的该国官方语言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