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提起的无效诉讼
欧盟设计模型无效申请,例如由竞争对手提出的,仅可在要异议的模型已完成注册后提出。
提交设计模型无效申请无需具备在先权利所有人的身份,但只能通过合格的代理人对已注册模型提起无效程序。
无效的理由
宣告欧盟设计模型无效的法律依据由欧盟设计与模型条例第25条第1段第b项规定。
最常援引的理由包括设计模型:
- 不具备新颖性;
- 不具有独特性特征;
- 在正常使用期间保持可见;
- 其外观仅由执行技术功能的特征决定;
其他较少援引的无效理由包括已注册设计模型:
- 使用了在先的显著标识(商标);
- 构成对版权法保护作品的未授权使用;
- 构成对某成员国具有特殊公共利益的标志、徽章及纹章的滥用。
证据
无效的理由必须有书面证据支持。特别是,若主张反对的设计模型缺乏新颖性或个性特征而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必须证明存在一个先前公开的设计模型,且这两者在知情使用者心中产生相同的整体印象。
例如,在全球任何国家/地区的展会上展示以及在商业中的使用,均被视为使设计模型向公众公开的行为,因此构成了可异议的披露。
在互联网上的披露原则上也被视为可异议的披露,即属于已知技术,但通常难以确定信息实际发布的起始日期。不是所有网页都注明了发布日期。然而,例如,wayback machine数据库提供的不同时间节点的网页快照,被视为具备充分可信度。
书面声明和宣誓书通常不足以单独证明先前设计模型的披露事实,但可佐证相关论点或澄清其他文件的准确性。
结束无效程序
无效程序应在下列情况下结束:
- 争议双方友好解决,或
- 申请人撤回无效申请,或
- 所有人放弃欧盟设计模型,或
- 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裁定。
可以对全部或部分不利的裁定提出上诉。
被宣布无效的欧盟设计模型将被视为从未存在过。
我们事务所在欧盟设计模型无效诉讼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例如,我们事务所作为首家赢得此类诉讼的机构,成功确立从模型删除一项要素不会改变其外观,故不构成无效宣告理由的司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