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程序

提交

专利程序从向欧洲专利局(EPO)或任何欧洲专利公约缔约国(荷兰除外)的专利局提交(或通过电子方式)专利申请开始。欧洲专利局的官方程序语言是英语、法语和德语。不过, 欧洲专利 欧洲专利申请也可以用不同的语言(如意大利语)提交,但随后(在提交后两个月内)必须提交一份上述官方语言之一的译本。

检索阶段

该程序最初包括一个检索阶段,在此阶段,欧洲专利局会进行 在先检索,以查找与专利申请所涉发明相关的在先文件,并根据检索结果(自申请之日起至少六个月内)出具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其中审查员对拟申请专利发明的 专利性要求(尤其是新颖性和创造性水平)提出初步意见。

如果在上述初步意见中,审查员对发明的专利性提出异议,则必须在后续实质审查阶段开始之前对这些异议作出回应。

实质审查阶段

随后规定了一个实质审查阶段(通常自申请之日或 优先权通常自申请之日或优先权日后约两年内开始),在此阶段,审查员会考虑申请人就检索报告提交的任何论据,对发明的专利性作出评判。如果评判是正面的,欧洲专利局将签发一份通知书,表明其拟授予专利的意向。反之,如果评判负面的,欧洲专利审查员将向所有人发送一份新的通知书,其上列出异议,所有人必须对此作出回应,提出支持其发明专利性的反驳论据。这实际上开启了审查员与所有人之间的质辩程序,在此程序结束时,审查员可以决定授予专利(签发上述拟授权通知书)或者驳回申请。

授权阶段

在审查阶段结束时(通常在申请日起2至4年后),审查员决定授予专利后,会进入一个专利授权阶段,在此阶段,欧洲专利局将公布授权后的专利文本。

生效阶段

在授权公布后的三个月内,将进入一个生效阶段,在此阶段,所有人必须决定在公约的哪些 成员国 所有人必须决定在公约的哪些成员国使其欧洲专利生效,并根据要求生效国的规定,提供专利文本的该国官方语言译本。

欧洲专利的授权并不会产生在一项所有缔约国均有效的专利,而是产生一组国家专利,其中的每一项在相应的缔约国境内有效。因此,一旦授权,该欧洲专利在其已生效的每个国家都等同于一项国家专利,所以,在其有效性和侵权诉讼方面受到相应国家的国家法律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