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意大利专利商标局(UIBM)提起的无效和失效诉讼
自2022年12月29日起,意大利引入了一项用于确定在意大利注册的商标无效和失效的新程序。
即日起,除传统的司法程序(由企业权利专门法院受理)外,还可直接向意大利专利与商标局提起程序,要求:
- 对缺乏绝对有效性要求或与在先注册商标权冲突的商标宣告无效;以及;
- 对连续五年未使用的注册商标宣告失效。
我们加洛及合伙人事务所,通过专业的顾问团队,具备代表客户向意大利专利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无效及失效确认程序的资质与能力。
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已对欧盟商标实施了类似程序,如今意大利亦推行该机制,旨在加快和简化与注册商标有关的争议解决流程,而无需诉诸法院。在意大利的这项新的商标撤销程序,将比普通法院诉讼所需的时间更短(意大利专利商标局(UIBM)将在提出撤销申请后24个月内作出决定),且费用也大幅降低。
意大利商标无效和失效的法律规定已通过第15/2019号立法令纳入工业产权法(工业产权法第184条之二及后续条款),该法令转化了欧盟第2015/2436号协调指令。
具体而言,无效可通过
- 绝对无效理由和;
- 相对无效理由主张。
绝对无效的主要理由包括,商标所指产品或服务的特征描述缺乏显著性,商标具有误导性,以及根据新指令,与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葡萄酒的传统术语、传统特色保证(STG)以及植物品种相冲突。
相对无效的理由涉及同一商标的在先权利存在,并且只能由上述在先权利的所有人提出。如果商标符合以下情形,则因相对无效理由而无效:
- 与在先商标相同且用于相同产品/服务(工业产权法第12.1条c款);
- 与在先商标相同/近似,用于相同/相似产品/服务,且存在混淆和关联风险(工业产权法第12.1条d款);
- 与境内驰名商标相同/近似,即使用于非相似产品/服务(工业产权法第12.1条e款);
- 与《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定义的驰名商标相同/近似(工业产权法第12.1条f款)。
相对无效申请须基于已注册的在先商标(国家、欧盟或国际商标),而不适用于事实商标。
失效的情形包括:
- 注册商标连续五年未使用;
- 注册商标退化为通用名称或丧失显著性(工业产权法第13.4条);
- 注册商标具有欺骗性或误导性(工业产权法第14.2条)。